6月3日,省委在昆明召開專項工作動員部署會,學習貫徹《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要求抓好深入貫徹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學習教育期間查擺問題整改等工作,為全省各領域發展錨定法治方向、提供制度遵循。工程公司深刻領會會議精神,通過追溯中華酒規文化歷史脈絡,破解《條例》內涵,全力推進集中糾治黨員干部和公司員工違規飲酒問題工作,堅決整治歪風陋習,鞏固拓展黨紀學習教育成果。
溯歷史,感節制之風
當舉起酒杯感受酒液帶來的溫熱與歡愉時,或許不曾想過,在中國五千年的文明長卷中,禁酒的政令如同一條隱秘的暗線,貫穿了王朝的興衰更替。從商周青銅器上斑駁的銹跡,到當代卷軸里“嚴禁違規飲酒”的醒目告示,它們背后始終涌動著文明對秩序的追求、中華民族對“度”的永恒探尋。
把目光投向公元前11世紀的西周。武王伐紂后,面對殷商貴族因酗酒而亡國的慘痛教訓,周公旦在《酒誥》中頒布了中國歷史上最早的禁酒令。這份刻在青銅彝器上的政令,并非對臣民簡單的嚴厲警告,更是周人對“天命”與“德治”的深刻反思。酒,作為欲望的象征,一旦失控,便會腐蝕人心,動搖國本。在那個“國之大事,在祀與戎”的時代,禁酒令實則是將飲酒納入禮制框架,讓欲望服從于秩序。
時光流轉至漢代,酒禁的邏輯發生了微妙轉變。漢武帝時期,連年征戰導致糧食短缺,一紙“榷酒令”橫空出世。朝廷壟斷釀酒與銷售,對民間私釀者嚴懲不貸。這一舉措看似嚴苛,卻暗藏治國之道:既保障了軍需民食,又通過酒稅充盈國庫。唐代詩人白居易曾嘆“官家酒禁嚴,不許店中酤”,道出了酒禁背后經濟調控的本質。禁酒不再局限于道德說教,而是成為國家治理的經濟杠桿,折射出封建王朝對資源分配的精細考量。
到了宋代,隨著商品經濟的蓬勃發展,酒禁呈現出戲劇性的松動。宋太祖趙匡胤“杯酒釋兵權”,用酒化解了武將的兵權威脅,展現出酒作為政治潤滑劑的特殊功能。然而,民間的酒禁仍未完全解除,政府通過“隔槽法”管控釀酒,既保障稅收,又防止糧食浪費。這種“寬嚴相濟”的策略,恰似宋詞中的婉約與豪放并存,體現了傳統治理中“剛柔并濟”的東方智慧。
新中國成立后,雖然酒禁不再以法律形式存在,但在特定領域有不同的表現形式,如軍隊禁酒令守護著鋼鐵紀律,校園禁酒令呵護著青春成長,酒駕入刑用法律紅線守護著生命安全。這些現代“酒禁”,不再是封建帝王的威權象征,而是社會文明進步的標尺,彰顯著對公共安全與個體健康的尊重。中國的酒禁史,本質上是一部文明的成長史。它見證了人類從對欲望的恐懼與壓制,走向對節制的自覺追求,從簡單的政令約束,發展為多元的社會治理。
說新規,促作風變革
2025年5月18日,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了修訂后的《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并發出通知,要求各地區各部門認真遵照執行。《條例》的修訂,與時俱進完善黨政機關經費管理、國內差旅、因公臨時出國(境)、公務接待、公務用車、會議活動、辦公用房、資源節約等規定,強化厲行勤儉節約、反對鋪張浪費責任落實,進一步擰緊制度螺栓,對于深入貫徹中央八項規定精神、持續深化糾治“四風”具有重要意義。
新修訂的《條例》在多個方面呈現出新變化,其中更有明確規定的剛性要求。一是“總則”部分增加了“應當深入貫徹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帶頭過緊日子”“騰出更多資金用于發展所需、民生所盼”“堅持提質增效”等表述,明確要求嚴禁搞勞民傷財的“形象工程”“政績工程”,防止重大決策失誤造成嚴重浪費。這些表述不僅突出強調各級領導機關和領導干部必須樹立正確政績觀,更強化了堅決反對形式主義、官僚主義、享樂主義和奢靡之風的理念。二是在“公務接待”章節,明確接待單位應嚴格按標準安排接待對象的住宿用房,協助安排用餐、用車的按標準收取伙食費、交通費,并新增“工作餐不得提供高檔菜肴,不得提供香煙,不上酒”的要求。這一規定直接遏制工作餐中的奢靡之風與潛在的腐敗風險,讓工作餐回歸質樸。
此次國家以鐵腕決心推進《條例》的落實,不僅嚴格規范了公務接待中嚴禁出現酒水與高檔菜品的要求,還通過隨機點名抽查等方式強化監督,釋放出全面整治作風的強烈信號,是國家深化作風建設、整治“酒桌文化”亂象的重要舉措,旨在通過斬斷“酒杯中的腐敗鏈”,引導公職人員將精力回歸工作本質,重塑風清氣正的政治生態和職場環境。
集中糾治黨員干部和公職人員違規飲酒問題工作的實施,對于公司干部職工而言,意味著工作與生活習慣面臨著巨大調整,部分正常的社交場景與商務溝通模式被打破,但必須認識到,任何改革都無法一蹴而就。初期的不適應與抵觸情緒,恰恰說明“酒桌文化”積弊已久。當飲酒限制從強制約束轉變為自覺行動時,其帶來的積極效應將逐步顯現——高效廉潔的工作環境、健康理性的社交氛圍,以及對社會風氣的正向引導,都將為公司長遠發展奠定堅實基礎。
明界限,擰廉潔閥門
古往今來,無數仁人志士以克勤克儉嚴格要求自己,成就了一番大事業。然而,在現實生活中,仍有部分黨員干部心存僥幸,將違規行為從“明面”轉向“暗處”,以“酒局”為媒介,搞變相吃喝、利益勾連,這些潛藏在陰影中的“利益掮客”,悄然充當著利益輸送的“隱形橋梁”,助長享樂主義、奢靡之風的肆意蔓延。因此,糾治違規飲酒只是起點,嚴查“酒局吃喝”是縱深推進作風建設的關鍵。
提醒:這些飯局,黨員干部去不得!
以下這些飯局仍需警惕:
1.不準上下級之間搞相互吃請。確因公務活動,需上級單位或下級單位接待安排的派出單位應當向接待單位發出公函,接待單位可以安排工作餐一次,并嚴格控制陪餐人數。上下級之間不應安排其他無實質性公務活動的相互吃請。
2.不準同城之間安排公務用餐。市區或同一縣(區)各部門之間的公務活動,應個人自行安排用餐,既不得使用本單位公款買單,也不能接受公款接待
3.不準接受基層單位吃請。到鄉鎮等基層單位開展公務活動,確需接待安排的原則上應在單位內部食堂就餐,不得讓基層單位安排宴請。
4.不準接受異地接待。到轄區以外的地方開展公務活動,應按照公務出差有關規定自行安排用餐。確因條件所限無法自行安排用餐的,出具公務函后可由對方單位按公務接待標準安排,但不得接受公務活動區域之外的異地吃請。
5.不準接受村級組織安排的吃請。到村級組織開展公務活動,原則上應自行安排用餐不得接受接待安排甚至宴請,確需對方協助安排的應自行支付餐費。
6.不準公務外出期間公款吃請。外出參加會議、考察和學習培訓等活動,應嚴格遵守有關紀律,不得借機相互吃請,更不得公款吃喝,不得用公款報銷應該由本人支付的用餐費用。
7.不準參加帶有公務接待性質的夜宵。公務接待不得安排夜宵。以任何理由產生的夜宵費用,均應由個人支付,不能公款報銷。
8.不準在內部接待場所宴請私客。單位內部接待場所必須用于本單位正常的公務接待不得用于接待本單位干部職工的私客,也不得出借給外單位人員接待私客。
9.不準在內部接待場所搞變相吃喝。不得以任何名義新建、改建、擴建或超標準裝修、裝飾單位內部接待場所,同時內部接待場所必須嚴格按照公務接待標準,不得變相搞大吃大喝。
10.不準參加在私人會所或高消費娛樂場所安排的吃請。公務接待不得使用私人或企業會所、高消費餐飲場所。公職人員不得出入私人會所,更不得在私人會所、高消費娛樂場所安排吃請或參與他人安排的吃請。
11.不準參加違反規定的同學會、老鄉會。私下聚會也要注意參與對象,除了客人來訪、朋友聚會等正常人情接待往來,其他以同學會、老鄉會等名義舉辦的明顯帶有小圈子性質的聚餐活動,應明確拒絕或自覺回避,更不得以權謀私、用公款買單。
12.不準參加其他違反規定、有損形象的吃請。吃請聚會既要遵守黨紀條規,分清時間場合,也要尊重當地一些風俗習慣,注意社會影響。對于一些明顯違反紀律規定、違背公序良俗、可能損害黨員干部隊伍形象的飯局,應自覺回避。
以上20種飯局,公司全體干部職工一定要銘記在心,必須保持高度警惕,堅決摒棄錯誤觀念,從自身做起,摒棄陳舊落后的人情觀、消費觀和娛樂觀,爭做艱苦奮斗、勤儉節約新風尚的傳播者、示范者和踐行者。以儉修身,黨員干部作為公司的中堅力量要充分發揮表率作用,帶頭抵制鋪張浪費、攀比享樂等不良風氣,不能參加的堅決不參加,規規矩矩做人,老老實實為群眾辦事。
當我們談論起嚴禁違規飲酒的話題,并非要否定酒文化的魅力,而是要在觥籌交錯間銘記:真正的文明,不在于消滅欲望,而在于懂得克制;不在于禁錮自由,而在于守護秩序。當前,正值集中糾治違規飲酒問題工作推進關鍵時期,其深層內涵在于從源頭上切斷利用酒類進行利益輸送的通道,杜絕以酒謀私、權酒交易等行為,讓經營業務擺脫利益糾葛的枷鎖,遏制鋪張浪費的洪流,實現公共資金的合理配置。當全體干部職工深挖精神富礦,延續勤儉血脈,不再將酒量等同于氣量,當敬酒不為權力而為情誼,酒杯里搖晃的,才是現代企業該有的清澈底色。